EICC準則解釋指引
A1.4 在雇用時,雇主/ 職業(yè)介紹所/ 承包商(如果適用)不扣留工人所持有的、
由政府簽發(fā)的身份證和個人證明文件的原件。
最低要求:
? 場所觀察:
o 外籍員工/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公司/職業(yè)介紹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
何工人有安全的個人儲物柜,它們能夠足以防止其他人擅自使用,而工人則
可隨時使用。
o 工人可說明個人證明文件的存放位置。
? 文件檢查:
o 工人應管有或控制自己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受審計方不得要求工人放棄此
等證明文件的控制權。
o 現(xiàn)已制定政策或程序,規(guī)定不得保管或保存任何政府頒發(fā)的身份證明或個人
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o 如果獲準,受審計方可請求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副本。
o 工人文件不含有工人的個人證明文件的原件(例如護照;工作簽證/許可證;
公民身份、住所、身份證明、社會保障/保險卡/證明文件;出生證;銀行證
明文件等等)。
o 在某些國家/地區(qū) , 當?shù)胤梢蠊椭鞅9芡鈬と说膫€人證明文件 。
? 在這些情況下,所制定的程序應規(guī)定只能保管法律要求保管的個人證
明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或破壞個人證明文件。如果工人提出
請求,必須使他們能夠在 12 小時內(nèi)拿到這些證明文件。在任何情況
下,保管政府頒發(fā)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不得收費。
? 管理層面訪:
o 管理層可陳述:
? 法律規(guī)定必須保管工人證明文件原件的政策的詳情。
? 管理層可陳述保管個人證明文件的流程,以確保安全保管,并可陳述
如何保證工人能在提出請求后 12 小時內(nèi)拿到自己的證明文件。
? 工人面訪:
o 工人可陳述:
? 工人可出示自己的個人證明文件原件,或可陳述受審計方管理層未扣
留個人證明文件。
? 在當?shù)胤梢?guī)定必須保管某些證明文件的少數(shù)情形下,工人可陳述:
? 應保管哪些證明文件;
? 他們允許保管證明文件;及
? 檢索個人證明文件的規(guī)則、政策和程序。
評級:
? 優(yōu)先:任何個人證明文件原件被破壞、隱藏、沒收、非自愿保管或者提出請求時
被拒絕訪問。
? 重大:
o 保管個人證明文件原件
o 法律要求保管證明文件原件時,未制定關于保管證明文件和/或工人拿回自己證
明文件的政策
o 外籍員工/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公司/職業(yè)介紹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何工
人沒有自己可隨時使用的安全的個人儲物柜。
? 輕微:
o 法律要求保管證明文件原件時,制定了安全保管政策和程序,但工人無法在 12
小時內(nèi)拿到自己的證明文件。
o 在公司/職業(yè)介紹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何工人被禁止使用個人安全儲物
柜,這種情況發(fā)生的概率不到 5%。
? 不適用:不適用
注:優(yōu)先評級還需要 A1.1 優(yōu)先評級
遠程核查:否
A1.5 對工人的活動及基本的自由活動范圍無任何不合理的限制
最低要求:
? 場所觀察:
o 如果工人居住在場所(宿舍),宿舍的大門或通道是開著的或者無任何程序
形式的限制或不適當?shù)陌踩Pl(wèi)限制,這適用于工人休息期間,而且他們可離開
廠區(qū)。
o 在必要時工人活動自由,享有基本的自由活動范圍。
o 當工人不在工作時,應當可自由地離開受審計方的場所或宿舍。
o 無任何限制制度,如盥洗室過道。
? 文件檢查:
o 存在有關活動自由的政策/程序。
o 進入和離開記錄(如果適用)顯示無活動限制(例如:盥洗室、飲用水、外部醫(yī)
療設施、工廠/宿舍出入)。
? 管理層面訪:管理層可陳述工人不在工作時可以如何在工廠內(nèi)在基本的自由活動范圍內(nèi)
自由活動并且在工作場所與宿舍間自由進出。
? 工人面訪:工人可陳述不在工作時他們基本的自由活動及進出宿舍或出入工廠不受
限制。而且,基本的自由活動不應限于一日內(nèi)特定的時間。
評級:
? 優(yōu)先:
o 使工人處于健康或安全風險的任何情形(例如將工人鎖在工廠或宿舍中)。
o 以威脅解雇、向當局報告或類似嚴重威脅限制工人活動自由。
? 重大:
o 雖然已制定政策,但仍通過威脅或罰款(但并不是威脅解雇、向當局報告或類似
嚴重威脅)限制工人活動自由。
? 輕微:
o 無任何有關活動自由的政策或程序,但不存在對活動自由的任何限制。
o 未使用任何脅迫性的限制制度/程序(如盥洗室過道)
? 不適用:不適用
注:優(yōu)先評級還需要 A1.1 優(yōu)先評級
遠程核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