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之規(guī)定
4. 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
準則:
4.1 所有人員有權自由組建、參加和組織工會,并代表他們自己和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組織應尊重這項權利,并應切實告知員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組織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工人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行或管理。
4.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組織應允許工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組織應保證任何參與組織工人的工會成員、工人代表和員工不會因為作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受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5. 歧視
準則:
5.1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組織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tǒng)、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年齡或其他的歧視。
5.2 組織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或為滿足涉及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tǒng)、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
工會會員、政見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視的需要。
5.3 組織不能允許在工作場所、由組織提供給員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場所內(nèi)進行任何威脅、虐待、剝削的行為及強迫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5.4 組織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員工做懷孕或童貞測試。
6. 懲戒性措施
準則:
6.1 組織應對所有人員予以尊嚴及尊重,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人。
7. 工作時間
準則:
7.1 組織應遵守適用法律、集體談判協(xié)議(如適用)及行業(yè)標準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guī)定。標準工作周(不含加班時間)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7.2 員工每連續(xù)工作六天至少須有一天休息。不過,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允許有其他安排:
a) 國家法律允許加班時間超過該規(guī)定;
b) 存在一個有效的經(jīng)過自由協(xié)商的集體談判協(xié)議,允許平均工作時間涵蓋了適當?shù)男菹r間。
7.3 除非符合7.4 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7.4 如組織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jù)上述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談判協(xié)議,組織可以根據(jù)協(xié)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yè)務需要。任何此類協(xié)議應符合上述7.1 條有關規(guī)定。
8. 報酬
準則:
8.1 組織應保證在一個標準工作周內(nèi)(不包括加班)所付工資總能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yè)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談判協(xié)議(如適用)。工資應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 組織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a) 這種出于懲戒扣減工資得到國家法律許可;
b) 獲得自由集體談判的同意。
8.3 組織應確保在每個支薪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定期以書面形式列明工資、待遇構成;組織還應保證全部工資、待遇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延遲或用限制的形式(如購物代金券、優(yōu)惠券、期票)支付。
8.4 所有加班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按照已制定的集體談判協(xié)議支付加班津貼,如果在一些國家法律未規(guī)定加班津貼或者沒有集體談判協(xié)議,則加班津貼應以額外的比率或根據(jù)普遍行業(yè)標準確定,無論哪種情況應更符合工人利益。
8.5 組織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合同安排,連續(xù)的短期合約及/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guī)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guī)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