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準則
1.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系
1.1 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非自愿的監(jiān)獄勞動力。
1.2 工人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工人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2.1 所有工人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利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tài)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有途徑在工作場所執(zhí)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法律限制的情況下,雇主要促進而不是妨礙建立獨立自由的結社和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條件
3.1 要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yè)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褂捎诠ぷ饕鸬?、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fā)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fā)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huán)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
3.2 工人應當接受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或改換工種的工人要重復進行。
3.3 要為工人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wèi)生設備。
3.4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并且滿足工人的基本需求。
3.5 遵守本準則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 不得使用童工
4.1 不得再新招收童工
4.2 公司要制訂或參與并促進使任何被發(fā)現(xiàn)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項目。
4.3. 不可雇用兒童和 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4.4 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與相關的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一致。
5. 支付維持生活的工資
5.1 每個標準工作周所付的工資和津貼,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工人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傭條件的有關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5.3 不經工人明確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6. 工作時間不得過長
6.1.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集體協(xié)議以及下文中 6.2-6.6 條款中的規(guī)定,以對工人提供較強保護者為準。6.2至6.6條款以國際勞工標準為基礎。
6.2. 工作時間(加班除外)由合同確定,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
6.3. 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的。加班必須負責任地使用,考慮到所有如下方面:程度、頻率以及工人個體和工人整體工作的時間。不得以加班代替正規(guī)就業(yè)。加班必須總是加價補償,建議標準是不少于正常工資的125%。
6.4. 任何7天內的全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第6.5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6.5. 只有在滿足如下所有條件的例外情況下,任何7天內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60小時:
6.6. 必須保證工人每7天至少休息一天,或者在國內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每14天休息2天。
* 國際標準建議,在適當?shù)臈l件下,并且不減少工人的工資的情況下,漸進降低正常的工作時間至每周40小時。
7. 禁止歧視
7.1 在雇傭、薪酬、培訓、升職、辭退或退休方面,對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種族、社會地位、國籍、宗教、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取向、所屬工會和所屬政黨進行歧視。
8 正規(guī)的雇傭關系
8.1 在盡可能的程度上,所進行的工作必須以按國家法律和慣例所建立的、被正式承認的雇傭關系為基礎。
8.2 按照勞工或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guī)、建立在正規(guī)雇傭關系之上的對雇員的責任,不能通過使用勞動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過不想真正傳授技術或提供正規(guī)就業(yè)的學徒計劃來避免,任何類似責任也不能通過過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來避免。
9 不允許以苛刻和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人
9.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體罰、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脅、性騷擾或其他騷擾以及惡語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本準則的規(guī)定構成最低而非最高標準,本準則不應用來阻礙公司追求更高標準。適用本準則的公司要遵守國家法律和其他可適用的法律,并且在法律規(guī)定與本準則規(guī)定針對同一事項時,適用為工人提供更佳保護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