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SA8000標準:4.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
I. A. SA8000:4.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
4.1 所有人員有權自由組建、 參加和組織工會,并代表他們自己和公司進行集體談判。公司應尊重這項權利,并應切實告知員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工人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行或管理。
4.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應允許工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公司應保證參加工人組織的人員及工人代表不會因為作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受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I.B. 定義,SA8000: 4.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
1. 工人組織:為維護和改善受雇條款和工作條件,由工人組成持續(xù)的自愿性協(xié)會。
2. 集體談判協(xié)議:由一個或多個雇主與一個或多個工人組織簽訂的有關勞工談判的合約,規(guī)定雇用的條件和條款。
3. SA8000 工人代表:由工人選舉的或由工會任命, 就 SA8000 相關事宜與管理層進行溝通的非管理層人員。
I.C. 目的,SA8000: 4.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
1. SA8000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人和管理層之間進行持續(xù)的有建設性的集體社會對話。本指導文件為支持雇主對這些權利的尊重以及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提供更多的詳細說明,并建立具體的審核標準。在驗證公司績效時本指導文件也會對審核人員有一定的幫助。
2.本標準對于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的規(guī)定是要求雇主證明自己積極地發(fā)展并執(zhí)行了必要措施以確保在工作場所提供一個自由的、受保護的環(huán)境,讓員工自主決定是否成立工會代表。
3.之前的SA8000:2008版本中,本標準要求在不能自由獨立地成立工會的國家,雇主要“用類似的方法促進”工人結社。SA8000:2008版本要求在這些國家的雇主應允許工人自由選舉代表。該目的是為了要求雇主尊敬員工行使選舉“工人代表”的權利,并為員工代表的選舉提供一個安全的環(huán)境;雇主對這些員工自由結社的行使權利應與那些所處可以自由獨立成立工會國家的員工、和在公司級別直接選舉工人代表的員工被給予相同的重視度和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本要求的重點是雇主“允許”工人選擇他們自己的工人代表,和以前的版本中“促使”相比新版本使用了更加積極的動詞。
工人選擇他們的代表應指從工人當中選舉出他們自己的代表,而不是從主管或管理層級別中選出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能對員工對這些權利的行使進行干預。
4.‘重要性和約束力’在本標準的(1A. 4.1)中有詳細的定義:禁止雇主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干預、影響或強迫員工充分行使其權利。該條例把主管或管理層人員排除在工人代表候選或選舉范圍內(nèi)。其本質(zhì)是為了明確雇主在允許員工行使他們權利方面僅僅擁有受限的且固定的作用。
5. 雖然本標準沒有對工會的成立進行要求,但是SA8000努力為工人在以下方面的權利尋找明確的、強有力的落實辦法:
a)全面保護工人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形成組織和代表工人與管理層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b)確保管理層不以任何方式對工人代表的提名、選舉、操作、管理進行干預,也不能為員工代表提供資金;
c)保護員工代表和工人組織的成員,尤其是工會的成員受到負面活動的而造成的歧視。歧視的方式可能包括:工會代表或工人代表在培訓中或在晉升時受到歧視,或者他們被分配到糟糕的工作地點或執(zhí)行不受偏愛的工作任務。
d)確保管理層不能無理地拒絕與工人組織進行集體談判。
I.D. 解讀和實施,SA8000: 4.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利
1. 員工形成、加入和組織工會的選擇權:工人可以自由地形成、加入和組織任何的工會;雇主不能以任何方式對其進行干預,不能由競爭對手組織建立工會,也不能由雇主在背后支持。此處強調(diào)的是兩個主要的和必須遵守的原則:
a) 工人是這些權利唯一的和確定的擁有者,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利。
b)第二,雇主不能干預員工行使這些權利,雇主也不能通過支持與自由選舉工會形成競爭的組織來干預員工行使其權利,尤其包括雇主意圖對該組織進行控制。在工人委員會達不到成立工會的法律要求,然而受益方偏向雇主時并隨后由雇主承認的工人委員會會出現(xiàn)上述情況,國際勞工組織ILO第98號公約第2條中禁止“特別是其意在促使建立受雇主或雇主組織操縱的工人組織的行為,或者通過財政手段或其他方式支持工人組織以期把它們置於雇主或雇主組織控制之下的行為,應被認為構成本條所稱的干涉行為。”
2.集體談判:集體談判應被理解為雇主和工人組織通過“自愿性談判”的方式對“就業(yè)條款和條件達成的集體協(xié)定”。重點短語摘自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第4條。雇主必須證明:與雇主進行談判的工會或其他被指明的工人組織是通過工人自由選舉產(chǎn)生的且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在獨立性方面的準則。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應持以真誠的態(tài)度,不能以不當?shù)脑V訟使談判程序放緩或停止。
3.公司必須根據(jù)SA8000標準有效地、客觀透明地與工人就參加或成立工會的權利進行溝通,以便通過SA8000的認證。對于雇主的要求包括:第一次在2008版本標準的要求,但是這不意味著允許雇主對工人考慮形成工會的自由選擇進行干預。雇主在此的職責是以公正的方式告知工人可以充分行使他們選擇組織的權利。關鍵的分界線是雇主或其顧問向下屬的溝通不能逾越或影響工人形成組織的決定。任何公司不能對行使工人權利進行組織的工人進行報復。
4.“受法律限制”指的情況是:在國家層面上——國家干涉工人自由選舉,防止產(chǎn)生獨立的、集體的工人代表和/或不允許工人建立工會。2008年版本的標準取消了對雇主之前的要求“用類似的方法促進”。在進行干預的國家,SA8000仍然要求雇主,就他們的公司和供應商的行為而論,有責任使在工作場所的工人可以不受阻礙的行使選舉代表的權利而不用擔心被報復。
5. “禁止歧視”在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第一條中規(guī)定:
a) 應給予員工充分的就業(yè)保護,防止他們遭受反工會的歧視行為。
b) 這種保護尤其適用于以下情況:
i. 將不得加入工會或必須放棄工會會籍作為雇用工人的條件;
ii. 由於工人加入了工會或者在業(yè)余時間或經(jīng)雇主許可在工作時間參加了工會活動而將其解雇,或以其他手段予以打擊。本條款(比2008版本的標準新)闡明、強調(diào)并拓展了保護的范圍,不僅僅保護員工代表(即工會的領導人),還要保護進行組織的工人和工會的普通成員不受任何的歧視和報復。該目的是保護所有參與工會或工人組織的人員,無論身份如何,當工人行使他們的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時不能為之付出任何的代價。然而,新標準在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條款的情況下,不強制要求雇主在工作時間允許工會活動,除非得到雇主的許可。除了不歧視這些員工以外,雇主也不能對他們進行特意的騷擾、恐嚇或報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