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投訴和申訴
8.1 投訴
8.1.1 CNCA接受相關方對GLP符合性合格的試驗機構以及相關技術評價機構、人員的投訴。
8.1.2投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人應提供所投訴事件的詳細情況、證明材料并簽字或蓋章,通常情況下CNCA對匿名投訴不予受理。
8.1.3 CNCA收到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nèi)確認其有效性并通告投訴人是否受理其投訴,在3個月內(nèi)答復投訴的處理結果。
8.1.4 對CNCA的投訴將按照國家行政復議和訴訟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8.2申訴
8.2.1試驗機構對CNCA做出相關處理決定有異議時,可向CNCA提出申訴。
8.2.2 CNCA根據(jù)事件情況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調(diào)查、裁定。
8.2.3有效的申訴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2)應由申訴人簽字或蓋章;
3)申訴人應是申訴事宜的直接相關方;
4)申訴的提出與收到相關決定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0個工作日。
8.2.4 CNCA在收到申訴10個工作日內(nèi)確認其有效性并通告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在1個月內(nèi)做出裁定
8.2.5試驗機構對CNCA的裁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