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GHG 報告
7.1 概述
組織宜編寫 GHG 報告,以便核查GHG 清單、參加某個GHG 方案,或向內、外部用
戶提供信息。GHG 報告宜具有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相關性和透明性。組織應根據(jù)其
參加的GHG 方案的要求, 內部報告的需求和目標用戶的需求,來確定GHG 報告的預定用
途、文本結構、公眾可獲得性和傳播方式。
如果組織發(fā)布了公開的 GHG 聲明,并宣稱執(zhí)行了本標準,則按本標準要求編寫的報告,
或第三方對該GHG 聲明所作的核查陳述應為公眾所獲取。如果組織的GHG 聲明經過了獨
立核查,則核查陳述應為目標用戶所獲取。
7.2 GHG 報告的策劃
組織在策劃 GHG 報告時宜考慮下列事項并將其形成文件:
a) 報告的宗旨和目的(符合組織的GHG 方針、戰(zhàn)略或規(guī)劃及其所參加的GHG 方案);
b) 報告的預定用途和目標用戶;
c) 起草完成報告的總體和具體職責;
d) 報告的頻次;
e) 報告的有效期;
f) 報告格式;
g) 報告中包含的數(shù)據(jù)和信息;
h) 報告的可獲得性和傳播方式。
7.3 GHG 報告的內容
7.3.1 組織的 GHG 報告中應闡述組織的GHG 清單,并包括下列內容:
a) 所報告組織的描述;
b) 責任人;
c) 報告所覆蓋的時間段;
d) 對組織邊界的文件說明(4.1);
e) 針對每種GHG 的直接GHG 排放進行量化,并將其結果折合為二氧化碳當量的噸
數(shù)(4.2.2);
f) 說明在GHG 清單中如何處理生物質燃燒所產生的二氧化碳(4.2.2);
g) 如對GHG 清除進行量化,以二氧化碳當量的噸數(shù)為單位(4.2.2);
h) 對量化中任何GHG 源或匯的排除作出解釋(4.3.1);
i) 與外部輸入的電力、熱力或蒸汽的生產有關的能源間接排放的單獨量化,以二氧化
碳當量的噸數(shù)為單位(4.2.3);
j) 所選擇的歷史基準年和基準年的GHG 清單(5.3.1)
k) 對基準年或其他GHG 數(shù)據(jù)的任何變更,或基準年或過去的GHG 清單的重新計算
作出解釋(5.3.2);
l) 闡明量化方法學的選擇及選擇該方法的理由,或指明有關的參考資料(4.3.3);
m) 對量化方法學的任何變化,在使用之前加以說明(4.3.3);
n) 所采用的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的文件或參考資料(4.3.5);
o) 說明GHG 排放和清除數(shù)據(jù)準確性方面的不確定性的影響(5.4);
p) 說明GHG 報告的編寫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q) 關于GHG 清單、報告或聲明是否經過核查,以及核查的類型和保證等級的說明。
7.3.2 組織宜考慮在GHG 清單中包含下列內容:
a) 對組織GHG 方針、戰(zhàn)略和方案的說明;
b) 如對燃燒生物質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量化,要和其他量化分開,并以噸二氧化
碳當量表示;
c) 適當時,對直接行動及其引起的排放和清除的變化,包括在組織邊界外的變化加以
說明,以二氧化碳當量的噸數(shù)表示(5.2.1);
d) 適當時,量化購入的或由GHG 項目產生的GHG 減排和增加清除(5.2.2),以二
氧化碳當量的噸數(shù)表示;
e) 適當時, 對適用的GHG 方案要求加以說明;
f) 分設施的GHG 排放或清除;
g) 如對其他間接GHG 排放進行量化,以二氧化碳當量的噸數(shù)表示(4.2.4);
h) 對不確定性評價,包括管理和減少不確定性的方法,及其結果的說明(5.4);
i) 列出并說明其他有關指標,如效率或GHG 排放強度比(單位產量的排放)(見參考
文獻 [4]);
j) 適當時參照內、外部標桿進行績效評價;
k) 對GHG 信息管理和監(jiān)測程序的說明(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