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以及未成年工
主要要求
供應商行為準則的“童工”條款為供應商及生產(chǎn)廠家制定了以下主要規(guī)定:
·工廠必須遵守在最低工作年齡上的所有適用法律規(guī)定。如法定最低工作年齡為15周歲或15周歲以下時,工廠不得雇用年齡低于15周歲的工人。如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工作年齡在15周歲以上時,工廠工人的年齡均不得低于這個法定最低工作年齡。
·遵守所在國在加班時間、危險性工作、夜班、健康證明、以及年度體檢上對未成年工人實行的規(guī)定。
·采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確保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工人不得在可能危及其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工作條件下工作。
·工廠的聘用制度和流程符合當?shù)胤杉肮绦袨闇蕜t關于最低工作年齡的規(guī)定。
·工廠在雇用工人以前核實工人的年齡。
·工廠建立了每位工人的最新人事檔案,并在人事檔案中保存工人的身份證、出生證明、護照或其它相關文件的復件。在無法提供正式年齡文件的國家中,工廠必須運用適當、可靠的方法核實并記錄工人的年齡。
·針對在工作時間及崗位上有法律限制的工人,工廠保存一份有關這些工人的完整名單。(例如未成年工)工廠保證這些工人沒有在超出限制以外的時間工作,并不安排他們從事危險性工作。
·工廠如雇用未成年工人從事夜班工作,則應能保證未成年工人的出入安全,并為他們提供充足的休息時間。
·工人的年齡低于所在國法定最低工作年齡,或供應商行為準則規(guī)定的最低工作年齡。
·未成年工人(年齡低于18周歲的工人)從事危險性、超過法律限制或違反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工作。
·工廠曾使用過童工(即雇用時年齡低于法定工作年齡的工人)。
·工廠內(nèi)有兒童在活動,但這些兒童并沒有工作。(除非工廠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了單獨的幼兒園,否則上述作法屬違規(guī)行為)。
·工廠無完善的聘用流程確保遵守工作年齡的規(guī)定。
·工廠未完整保存所有工人在雇用時的年齡記錄,或無年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