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K供應(yīng)商行為準則指南
1. 自由就業(yè)
PRIMARK補充條款
1.1 禁止強迫勞動,債役勞動或非自愿監(jiān)獄勞動。
強迫勞動:根據(jù)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強迫勞動是指“任何人員在受到任何形式處罰的威脅下,所提供的任何工作或服務(wù),這些工作或服務(wù)是他/她本人不自愿從事的?!睋Q句話說,強迫勞動是在不情愿的情況下從事的工作或者指如果拒絕工作或提供服務(wù)將會受到處罰的威脅。
債役勞動:為了償還貸款或其它形式的債務(wù)而提供的工作或服務(wù)。
非自愿監(jiān)獄勞動:囚犯因服刑要求所提供的工作或服務(wù)。

1.2 不得要求員工將“押金”或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合理提前通知之后,員工可自由地離職。
主要的期望:
工廠有確切的書面政策,禁止雇傭強迫勞工,債役勞工和囚工/服刑人員。政策得到了有效的宣傳和落實。
用本土語言書寫。勞動合同不得含有限制員工去留或防止員工終止合約的不合理條款。
禁止強迫員工從事違背其意愿,或超出其能力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的工作和服務(wù)。
工廠不得以任何形式雇傭債役勞工,包括扣除工資來償還第三方的債務(wù)。
工人在工作結(jié)束后或雇主發(fā)布了合理的通知后離開工廠。
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不得以威脅手段阻止其行動自由。
若員工在工作結(jié)束前有合理的原因,工廠必須要批準其離開工廠,如個人或家庭緊急情況或疾病。讓員工不用擔心會受到懲戒,歧視或終止合約。
押員工的身份證明(護照,工作許可證等),和物料押金(個人防護裝備,工廠制服和工作工具等)以及收取過高的費用等限制工人去留。
工廠不應(yīng)以任何理由扣押工人的身份證原件。工廠可以保存員工身份證明復(fù)印件存檔。
按照勞動合同條款,員工可以在不受處罰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工廠應(yīng)立即支付員工全額工資。工廠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員工離職,如扣押工資作為“年終獎”或當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其罰款。
員工有權(quán)拒絕執(zhí)行危險任務(wù),工廠不得因此解聘工人。
潛在的根本原因